》等法律法规规定,分包工程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A.禁止主体结构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不得将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单位。所谓主体结构,是指保证整个建筑物支承的主架结构,比如建筑主体和承重机构等。B.禁止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包单位分包部分工程需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系违法分包。C.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即分包行为只能进行一次,禁止层层分包,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因层层分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D.禁止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将分包工程发包给任何个人。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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