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物权法 | ||||||||||||||||
1050物权法(新增必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立法目的: 注解:1)所有权是自己的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51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 2、抵押财产的确定。(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52掌握质权(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 因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1054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二、动产交付 (一)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3)获得补偿的权利(退还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2、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履约2)支付出让金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义务) 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采取方式: l)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和不动产) 2)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碍物权) 3)请求恢复原状(不动产和动产毁损) 5)请求损失赔偿(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